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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省入境旅游發展和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和《四川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旅游經濟強省的意見》(川府發〔2013〕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改革發展的意見》(川府發〔2016〕55號)等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資金在省級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用于支持開拓來川入境旅游客源市場。
第三條 獎勵對象為川內景區、酒店和境內外旅行社等旅游企業。
第二章 獎勵項目、標準及條件
第四條 入境獎勵包括組織入境旅游獎勵和境外宣傳促銷獎勵兩類。
第五條 組織入境旅游獎勵,包括入境游客人天數總量排名獎勵和入境游客人天數增量排名獎勵兩類。
(一)入境游客人天數總量排名獎勵
獎勵對象:在四川登記注冊,上一年度實際接待來川旅游境外游客人天數總量排名全省前10位的旅行社。
獎勵標準:根據排名次序給予22-40萬元不等的獎勵。
第一名獎勵40萬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遞減2萬元,第十名獎勵22萬元。
(二)入境游客人天數增量排名獎勵
獎勵對象:在四川登記注冊,且上一年度實際接待來川旅游的境外游客不低于2000人天數,且人天數增量列全省前十位的旅行社,已獲得上一年度入境游客人天數總量排名獎的旅行社不能再申請該項獎勵。
獎勵標準:根據排名次序給予2-20萬元人民幣不等的獎勵。第一名獎勵20萬元,第二名到第十名依次遞減2萬元,第十名獎勵2萬元。
第六條 境外宣傳促銷獎勵,包括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產品廣告、赴境外旅游促銷和邀請境外主要客源地旅行社或媒體記者赴我省線路考察等獎勵。
(一)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產品廣告獎勵
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報刊、電視臺、Expedia或TripAdvisor等境外旅游網站,公共區域LED、燈箱和城市公共交通等)投放四川旅游產品廣告。
獎勵對象:川內景區、酒店及境內外旅行社。
獎勵標準:按廣告總費用的40%計算獎勵資金,每家投放(含聯合體投放)獎勵不超過20萬元,每年申報一次。
(二)自主赴境外旅游促銷活動獎勵
1.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參加國際知名旅展獎勵
獎勵對象:川內景區、酒店及境內外旅行社;
獎勵標準:每次參展獎勵4萬元,同一企業當年累計獎勵不超過4次;
2.參加四川省旅游發展委組團赴境外宣傳營銷獎勵
獎勵對象:全程參加由四川省旅游發展委組織的境外旅游形象和產品宣傳推廣活動的川內景區、酒店和境內旅行社(承辦四川省旅游發展委組織的該次境外宣傳推廣活動項目的旅行企業不能申請該項)
獎勵標準:補助1名參團一線營銷人員的國際往返機票(經濟艙)和參團期間的境外城市間機票費。
3.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開展四川旅游宣傳推廣活動獎勵
獎勵對象:自主赴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舉辦宣傳四川旅游推廣活動的川內景區、酒店及境內外旅行社。
獎勵標準:按推廣活動總費用的40%計算獎勵資金。每家(含聯合體)獎勵不超過40萬元,每年申報一次。
(三)邀請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體記者赴我省線路考察獎勵
獎勵對象:上一年度獲得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數總量排名獎的川內旅行社,且一年只能申請一次。
獎勵辦法:邀請境外四川主要客源地旅行商或媒體記者共計不超過10人來川進行四川旅游線路考察、采風,在川考察時間不超過8天,按照600元/人.天給予補助。
第三章 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申請獎勵單位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直接向四川省旅游發展委申報獎勵,并提交相關資料。每個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事前和事后申報材料,其它時間不接受申報。資料及具體要求附后。
第八條 四川省旅游發展委成立獎勵評審小組,結合當年入境旅游市場工作計劃和客源市場實際情況以及宣傳需求,負責按照有關流程組織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及獎勵資金,并在四川旅游政務網(www.scta.gov.cn)和四川旅游資訊網(www.tsichuan.com)進行公告7天。公告期滿無異議,四川省旅游發展委按相關程序報批后撥付資金,并將材料永久保存。
第九條 不符合獎勵對象范圍、申報材料不合格、有違法違規記錄的直接取消評審資格。
第十條 “入境游客人天數排名獎勵”、“入境游客人天數增量排名獎勵”,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評審并撥付資金;“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產品廣告獎勵”、“赴境外旅游促銷獎勵”、“邀請境外旅行社或媒體赴我省線路考察獎勵”,前三個季度提交申請的項目在當年12月20日前完成評審并撥付獎勵資金,當年第四季度提交申請的項目于次年12月20日前完成評審并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對獎勵資金進行嚴格管理,并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獎勵對象須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涉及該項工作的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行為將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及以后3個年度的獎勵申報資格,并收回已撥付的獎金。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運作入境旅游,擾亂正常入境旅游市場秩序的;
(二)申報材料和數據弄虛作假的;
(三)入境游團隊運作中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訴案件、社會影響惡劣事件或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拒不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